试用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小张是一名高级工程师,经朋友介绍准备到某技术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下列简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要求小张先进行试工,试工期为一个月,如试用合格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在试工第6天,小张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技术公司给予小张工伤待遇,技术公司认为小张并非本厂的正式员工,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不应由其来做工伤认定。那么,应当如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泉州律师解答:
职工在试用期间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职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与工伤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在试用期间受伤,对工伤认定结果
并无影响。职至受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张虽然与技术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试用期间,但小张与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地点是在去技术公司上班的途中,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技术公司应当给予小张工伤赔偿。至于技术公司以“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认为小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技术公司法定的义务,技术公司“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小张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技术公司承担,申请工伤认定是技术公司法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小张家属应当向技术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技术公司拒绝,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泉州律师提示:职工在试用期间受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以试用期间未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应由其提出是错误的。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此期间遭遇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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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冯律师 20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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